《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9条,规定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以及相关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针对性回应网络时代妇女权益新型侵害问题,细化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边界,明确列出14类禁止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和网络环境下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在健康权益保障方面,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