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 瞻瞩中国(公众事务群)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两高明确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2013-09-09 18:20:18 1466
  • 收藏
  • 管理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网站)



    上一页:揭秘:蒋介石培养孙子接班为何受挫? 下一页:两高: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全部评论(0)
     
    网页即时交流
    QQ咨询
    咨询热线
    020-28998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