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因将妊娠测试列为入职体检项目,要求11名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证明,被人社部门处以2.2万元罚款。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特殊规定岗位外,用人单位招录时严禁将妊娠测试列为入职体检项目。企业强制孕检,本质上是提前筛选、排斥怀孕女性,试图规避女职工生育相关用工成本,属于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同样明确,劳动者享有不受性别区分的平等择业权利。
从人格权益来讲,是否怀孕属于女性的私密个人信息,普通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妊娠状况没有任何岗位适配关联,强制要求求职者提供孕检材料,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与身体自主权。依据现行法律,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该案涉及11名女性,监管部门综合情节作出2.2万元处罚。
律师建议,求职者遇到这种情况应留好聊天记录、招聘通知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就业歧视带来的损失。这起案例被通报、被处罚,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招聘环节不是法外之地,女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