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快递物流、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
在“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并支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共计3.5万元,但未接受操作培训、技术指导,也未开设店铺、未利用技术秘密等经营资源。两周后二人提出解除合同,被拒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但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遂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刘某、雷某3.5万元。
最高法发布的7件案例还具有准确认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督促特许人全面履行法定义务、严厉打击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等特点。对于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使被特许人产生错误判断的,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并依法撤销合同,对“套路加盟”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