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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主席团和常设机构
2013-03-03 18:37:41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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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盟主席团和常设机构

    第一条  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二至三人、副主席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委员由常设机构的第一负责人组成,当常设机构的职务被撤消或离职时,委员职务即被撤消)。

    主席团成员可以是各界人士,但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不得脱离第三产业。

    第二条  主席团行使职权到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产生新的主席团并通过社团代表大会确认行使职权为止。

    第三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章程和其他联盟规章,并监督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由社团代表大会指定的规章制度;

    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社团联盟的规章进行修订,但不得抵触其基本原则;

    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联盟发展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方案;

    监督和敦促联盟主席团常设机构和各个分支组织的各项工作;

    撤消常设机构和分支组织等联盟内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同国家法律法规,联盟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决议等;

    根据社团代表大会的提名,决定联盟主席团常设机构和分支组织的人选,并决定任免;

    决定同其他组织与联盟的合作、交流、订立合同、约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和决定授予联盟的最高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惩罚、处分;

    主办社团联盟社团联谊节,决定承办的分支组织及举办的具体时间;

    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主席团主席主持联盟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主席团会议,领导主席团常设机构及根据需要组建的临时部门和各分支组织及个体成员,处理联盟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团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设机构有纪律检查部、财务部、秘书处、策划部、联络处、宣传部、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部、勤工助学部、广告部、信息部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常设部门,受主席团的领导,研究和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第六条  社团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组成人员有权按照有关程序对常设机构、各分支机构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构须负责答复。

    第七条  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选举人不受年龄(十八至六十周岁)、性别、籍贯、出生的限制。每届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四届。

    主席团主席根据社团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公布联盟规章,任免常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秘书长、授予联盟荣誉称号,奖励,发布联盟命令。

    联盟主席对外代表联盟,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委派和召回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其他团体和个人订立的合同、约定、重要协定等。

    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当主席空缺时,由常务副主席继任,当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均空缺时,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新的主席产生以前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代理主席行使主席职权。

    第八条  常设机构是联盟的执行机关,常设机构部门各自如下结构组成:第一负责人一名,第二负责人二到三名,成员若干名,第一负责人领导部门工作。

    第九条  常设机构行使的职权: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联盟的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等。

    常设机构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条  各常设机构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高速、高效地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联盟交给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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